《学院党委(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省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实施意见,着力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党委(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党组织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更好地发挥党组织在学院建设中的思想引领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院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提高理论素养、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来党提出的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培养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中心组成员主要由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及党委工作机构、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各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主要由党支部委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各党支部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学院党委书记和各党支部书记是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学院党委和各党支部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支部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委工作机构人员负责学习协调、通知、考勤、会场安排,以及准备学习材料、邀请专家学者、做好会议记录和新闻宣传、建立学习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经典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及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十)高等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及相关领域知识和理论。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学习强国)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学院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师生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工作能力。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院大兴学习之风。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不少于6次。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心得体会每季度不得少于一篇;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较高质量的专题学习调研报告。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条 学院党委(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做好学习通知、出勤情况、学习记录、学习心得、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档案材料的保存。
第十一条 党委工作机构负责各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考核结合党支部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党委工作机构负责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各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学院党委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总结。
学院党委每年通报各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并将学习情况纳入党支部年度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对各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将给予问责。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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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