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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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高校的领导,促进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高校的改革和事业发展,更好地完成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根据《条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条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实施领导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本校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等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制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在决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必要的酝酿、协商。会上要认真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决策后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和行政组织实施。党委要健全督办制度,对决定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凡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意见。

    党委书记作为“班长”,在集体领导中负有重要责任,书记要善于倾听和集中大家的意见,带头执行决议,带头维护团结,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党委(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不推诿,不扯皮,自觉抓好落实。

    3.认真搞好党政分工与合作,处理好党政关系。党委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工作的指挥权,不应包揽具体行政事务。校长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负责实施。

    二、关于党组织的设置

    4.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必须按期召开,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党委换届的准备工作,确保按期换届。如需延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委要重视并认真做好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党委)和支部委员会的按期换届工作。

    5.党员数在500人以上的高校党委可设常务委员会。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工作需要,常委会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

    6.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工作机构一般应独立设置。确需合署的,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党委还可设立其它工作机构。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设办公室(可与监察室合署),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干部。

    7.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党委由5-7人组成)一般应配备书记、副书记各一名以及必要的专职党务干部。

    三、关于党组织对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议定和议事程序

    8.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重要奖惩、学生教育与管理以及基建、后勤、产业等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设立常委会的学校要定期召开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决定学校有关重大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商副书记和党员校长确定。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重要干部(校长助理、中层正职及组织、人事、监察、财务等部门的副职)的任免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

    9.系(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委)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包括:发展规则,工作计划,学科建设,职称评定,干部任用,人事调配,师生的教育管理及奖惩,经费使用,创收和分配等。

    系(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政联席会或系(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系(院)党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应参加系(院)务会议。

    四、关于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10.学校党委要重视并定期研究党员教育工作,每年至少对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状况分析一次,并根据形势与任务的要求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党员教育计划,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活动。通过集中轮训、党课、组织生活和社会实践等途径对党员进行教育。对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要加强对党员进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形势、任务的宣传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委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承担向党员进行教育的任务。党员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情况要有认真的考核。重视运用电化教育的手段对党员进行教育,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员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

    11.严格党内生活制度。坚持两周一次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按期召开领导干部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要加强组织生活的思想性和针对性,注意改进组织生活的方式和形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坚持两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把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目标管理相结合,开展争做优秀党员的活动,并严格党的纪律,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对常年在外的党员实行活动证制度。党组织要关心他们的思想政治表现,及时沟通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教育帮助。关心离退休党员的政治思想和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12.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在青年教职工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并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要同中学建党工作相衔接,做到早选苗,早培养,及时发展,以利于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加强党的知识的教育,帮助他们不断端正入党动机。强化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13.学校党委要建立党校,负责对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每届党委在任期内至少对党员进行一次轮训,对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党总支、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及时进行必要的培训。规模大的党校应建立办事机构,配备精干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党校的师资、教材和办学条件的建设,严格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并保证党校必要的办学经费。

    五、关于干部工作

    14.学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选拔任用系处级领导干部,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并提出建议,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系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校长助理、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征求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意见。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也不得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系级单位党总支应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干部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本单位干部工作的意见,会同行政领导,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15.学校党委应加强干部的教育培养工作。要结合干部考核、考察、干部任免以及干部的实际表现,指派党委(常委会)成员或校行政领导与系处级干部谈话。加强系处级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可以选送上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同时充分发挥学校党校在干部培训中的作用。

    16.学校党委要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积极推行干部的任期制,系级单位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由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系处级行政领导干部,由校长根据党委(常委会)决定进行聘任,一般聘期三年。其它方式任命的系处级干部也应明确相应的任期。党委应坚持干部的考核制度,做好系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等定期考核工作,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经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确性不称职的干部,应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要重视做好干部的交流和换岗锻炼,以利于干部的全面成长。

    17.学校党委要认真做好后备干部工作。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加快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后备干部选拔要坚持标准和程序,坚持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人选后,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定。党委书记和校长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党的事业出发,积极主动地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推荐党政正职后备人选。根据后备干部的培养目标,加强培养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快他们的成长,对于近期拟进校级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学校党委应与上级干部主管部门一起,研究落实培养措施,使他们及时走上领导岗位。要重视做好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六、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18.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领导。党委对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应制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要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学校行政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特别是注意发挥党委宣传部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19.学校党委要认真抓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教职工的政治理论教育,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核心内容,结合形势、任务和教职工的思想实际来进行。教职工政治学习每两周安排一次,每次不少于两学时。要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作用,定期了解和分析教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要及时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重点做好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和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要有制度、有措施、有考评,促使教职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0.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建立和完善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建设,落实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课堂、进教材、武装学生头脑的任务。把“两课”作为重点课程来建设,按规定开设必要的课程,保证必要的学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育效果。运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帮助学生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开展适应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素质教育,进行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的教育,帮助大学生提高审美能力,识别和抵制腐朽的思想和文化的影响。加强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提高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重视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学生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加强大学生党团组织建设、骨干队伍建设和社团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学生全面成才中的作用。

    21.积极探索和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不断提高工作实效,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各项业务工作来进行。组织师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与企事业单位、部队、农村、机关共建社会实践基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与工农相结合的新途径。

    22.加强宣传舆论工作。党委宣传部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指导、协调、管理校园舆论和对外宣传的工作,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认真办好校报、校刊、文科学报和出版社,办好广播站、电视台、文化站和宣传橱窗。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校内录像放映点和计算机的管理,严禁有反动、黄色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传播。

    23.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队伍的建设。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的工作队伍。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其中学生政工干部按学生数1:120~150配备。要重视专职政工人员的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组织和鼓励政工干部对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努力提高他们的理论和工作水平。

    七、关于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

    24.学校党委要认真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党委对校内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帮助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外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党外知识分子中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学者和学科带头人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并落实校、系(院)各级领导密切联系知识分子代表人物的制度。努力做好民族工作和海外统战工作,进一步做好对党外人士的举荐工作。加强统战信息工作和统战理论与政策的宣传、研究工作。

    25.学校党委要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党委每学期要对群团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并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有关会议要注意吸收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26.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校、系两级教代会制度。

    八、关于监督和评估

    27.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及其领导成员执行《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学校党委应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并作为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审议。检查和审议情况应报告上一级党组织。

    学校纪委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条例》情况要进行监督。

    28.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制定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认真实行目标管理。上级党组织应对下一级党组织实现任期目标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实施奖惩。省委教育工委每四年对全省高校党委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对先进高校党委进行表彰,对未达标的高校党委要求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