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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摘录

发布者: 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8-12-26
浏览次数: 2512

一、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规定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

二、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规定

(一)实际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具体见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种名录);

(二)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

(三)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依据职工档案和能反映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认定,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三、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四、办理退休的程序

(一)企业职工应在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年初应给予公示,用人单位应注意尽到及时提醒告知的义务;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向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参保人员每季度初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应在接到《鉴定通知》30日之内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申请病退(生活费)。

(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在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提供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处现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