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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zscweb
发布时间:2024-01-18
浏览次数: 10


苏教考招〔20242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

为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体检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体检结果是考生填报志愿、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从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维护公平公正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体检工作方案,牵头设立专门的体检站,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体检工作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联动,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

认真做好参检医生的遴选。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同卫部门精心选拔医务人员,参检医生应医德高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工作责任心强。对往年体检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医德有问题的医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要切实做好参检医生的业务培训,组织参检医生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要加强对参检医生的纪律教育,坚决杜绝违纪舞弊行为发生。

规范体检工作程序。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体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开展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体检站要有专人负责引导考生参加体检,并负责体检信息的保管和交接。考生对视力、矫正度数、色觉、血压、听力、身高、体重、口腔等项目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告知其应在体检现场提出并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保存体检信息的设备或介质。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并报设区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中心体检站仲裁核定。体检站应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各体检站对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结论,须经设区市中心体检站核准。如考生体检结论仅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外科项目的医生意见一栏,应填写为合格

实施体检网上管理。全面使用标准化考点身份认证终端在线录入考生体检信息。各地应制定网上实施方案,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明确网上管理负责人,合理安排考生和医生人数。认真做好软件的调试培训工作,确保医生熟练掌握设备操作,准确录入体检信息。加强现场技术服务和应急保障力度,严格设备、账号和密码的管理,确保软件、设备、网络和电力等安全可靠。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设区市中心体检站要加强对本地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中学(报名点)要协助招生考试机构做好考生体检的组织工作,要落实专人配合体检站严格校核考生身份,防止替检;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确保所有参加体检考生数据全部准确录入数据库。参检医生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和程序,按要求规范采集体检信息,避免出现差错,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在体检工作中违纪舞弊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落实工作责任不力造成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遗留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体检标准

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含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或未按要求参加复检)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报考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详见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以及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试(测评)的有关要求。

根据教育部等部门有关规定,除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单独考试招生外,参加高考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各地统一组织的体检。因不参加统一体检导致未被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试(测评)安排

2024年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面试、体检或体能等测试(测评)工作仍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下列相关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面试、体检或体能等测试(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体检或体能等测试(测评)者,相关院校一律不予录取。

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先参加各县(市、区)人武部组织的政治考核,再参加由各军分区(警备区)组织的心理检测,最后参加省军区组织的体格检查和面试。

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参加由江苏省司法厅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共同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审核等。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等到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点,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和院校共同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四、体检信息的核对及上报

考生须如实申报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如因考生未如实申报造成无法录取等遗问题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体检工作原则上于2024410日前结束,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须在2024415日前将体检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队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专人,认真检查、复核体检信息,特别要加强对诸如视力正常但考生照片显示佩戴眼镜等异常情况的逐一筛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最终核准的体检信息须于20245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设区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于高考志愿填报开始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志愿填报开始后,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五、其他事项

残疾考生信息采集及合理便利申请工作按《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于体检工作开始前,将本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体检工作日程安排,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请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如国家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省教育考试院

                                                                                                  2024118